訂定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逐步建立國土新秩序
新聞摘要
  • 訂定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逐步建立國土新秩序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歷經20餘年的努力,攸關國土永續發展的「國土計畫法」,已於2016年5月1日施行,為利該法順利執行,內政部於2016年5月26日部務會報通過「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」草案,進一步研訂相關細節性、技術性及程序等規定,逐步建立國土新秩序,落實國土安全的目標。
 
內政部表示,「國土計畫法」為國土的最高指導原則,現行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將有變革,未來將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「國土計畫」,劃設「國土保育地區」、「海洋資源地區」、「農業發展地區」及「城鄉發展地區」等4種國土功能分區,將土地資源做最適當的配置。
 
依據「國土計畫法」規定,該法施行後2年內,中央應公告實施「全國國土計畫」;施行後4年內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公告實施「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」;施行後6年內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公告「國土功能分區」,亦即2022年5月1日前,「國土計畫法」將全面上路。
 
為利相關作業順利執行,內政部營建署依據「國土計畫法」第46條授權,擬具「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」草案,進一步研訂相關細節性、技術性及程序等規定,包含中央主管機關應每2年公布1次國土白皮書;各級國土計畫年期,以不超過20年為原則,規劃未來全國及地方的空間發展藍圖;考量環境資源條件、土地利用現況、地方特性等因素,國土功能分區得因地制宜再予細分,並為加強國土保育,如由城鄉發展地區變更為更嚴格的國土保育地區時,得隨時辦理;國土復育地區內已有的聚落或建築設施,有安全疑慮者,應研擬完善安置及配套計畫;復育計畫,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,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等,共計15條。
 
內政部指出,「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」草案,將依法制作業程序,於近日發布,並依草案第15條規定,將配合「國土計畫法」溯至2016年5月1日起施行。另為加強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,未來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,將依規劃期程推動,並將相關資訊公布於內政部營建署首頁(http://www.cpami.gov.tw)「快捷服務」項下的「國土計畫法專區」,歡迎社會各界上網暸解提供建議意見,並給予適當監督。